客服電話:0555-2222104
  • 馬鞍山遠程拍賣-專注拍賣20年!
新聞分類: 行業(yè)新聞
作者: ycpm
瀏覽次數(shù): 939
2020-08-31 16:00:32

中新網(wǎng)連城12月9日電 (陳立烽 陳春生)房屋中介公司作為介紹人為買賣房屋人牽線搭橋,生意做成方能收取傭金,這是不言自明的常識。然而,一家中介公司在生意未成的情況下也憑合同中“霸王條款”向委托人索要“解約補償”。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9日披露,該院判決確認該條款無效,并駁回了中介公司索討傭金的訴訟請求。

2014年8月,馬先生花60萬買下連城城關一套房子,今年7月,他委托連城某房產(chǎn)中介公司出售該房。后經(jīng)該中介公司推薦,馬先生與蔡女士達成買賣意向,三方簽下了《房地產(chǎn)買賣居間協(xié)議》。該格式合同第九條約定:雙方的“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違約方或合意解除方應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務費5000元。后由于蔡女士無法辦出貸款等原因,馬先生的房子沒有賣成,雙方簽訂了解約協(xié)議。因酌情索要解約補償5000元不成,2015年9月,中介公司將馬先生告上了法庭。

作為被告的馬先生在法庭上大呼上當。其稱,中介公司推薦蔡女士買房,買賣不成時又撮合雙方簽訂了解約協(xié)議,反過來中介公司又利用該解約協(xié)議,要求馬先生支付報酬,卻不向真正的違約方蔡女士要錢。而且,雖然蔡女士已被法院追加為第二被告,但因為當初中介公司對她的身份情況疏于審查,致使訴訟中蔡女士下落不明。馬先生因此認為該中介公司有與蔡女士惡意串通之嫌疑。馬先生同時主張,中介公司并未實際促成該筆交易,故其居間行為沒有完成,依法不得收取居間報酬,當初居間合同中第九條約定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應為無效。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居間是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并在居間成功后取得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報酬的行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居間人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向委托人如實報告的義務。馬先生基于對該中介公司的信賴委托其尋找下家,中介公司理應對蔡女士身份、住所等情況作必要的了解,并如實告知馬先生。但中介公司不僅未能盡到這一義務,而且又在馬蔡雙方未能簽訂買賣合同后,就將蔡女士交付的3萬元定金返還,而后又以此人下落不明為由,單獨向馬先生主張居間報酬,且中介公司始終未能向法院提交其曾代為收取及返還定金的任何憑證,這些事實勢必引起馬先生對蔡女士與中介公司之間關系的合理懷疑。

法院同時認為,中介公司與馬先生、蔡女士三方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居間協(xié)議》之第九條約定的內容明顯加重了買賣雙方的責任,而使中介公司居于無論居間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應報酬的有利地位,此約定明顯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故法院確認該條款無效,對中介公司主張馬先生支付居間報酬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通過居間方式進行房屋買賣,已成為目前房屋交易的重要途徑。進行居間活動的中介公司,應誠信守法,以積極促成交易為主要目的,并據(jù)此取得相應報酬,而不應以收取服務費為目的,設置霸王條款,置被服務對象的利益于不顧。作為委托人,也應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細讀條文,慎重簽約,避免落入合同陷阱。(完)